金刚经精华
2023/11/18 来源:不详《金刚经》全称《能断金刚般若波罗蜜经》,又称《金刚般若波罗蜜经》。最早由后秦鸠摩罗什于弘始四年(年)译出。《金刚经》因其长短适中,经义精粹,而独得宏布;与《华严经》并肩,俱得“经中之王”之称。
降伏其心,是《金刚经》所要解决的问题,也是整个佛法要解决的。《金刚经》告诉我们,要从通达空、无入手,真正无所住而生其心,拥有清静喜悦的生活和放下执著的洒脱。教给人们以无所住心、清静心,面对生活中的一切境界。
《金刚经》精华:
金刚般若波罗蜜经,此经以空慧为体,说一切法无我而起妙用之理。
法会因由分第一:佛是已经觉悟宇宙人生真理的大圣人。
善现启请分第二:菩萨指以智慧求无上菩提,以慈悲度化众生,修诸波罗蜜行,于未来成就佛果之修行者。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指佛的无上觉智。
大乘正宗分第三:无余涅槃指身、心均无烦恼,完全自由自在的状态。降伏其心的二大方法:第一要慈悲度化众生,第二要有不执著的智慧。
妙行无住分第四:无所住:没有执著,不执著一切。菩萨对于一切,应不执著。不执著一切相去修行布施。“菩萨于法,应无所住”,即不要去执著一切。修心的方法,即“无所住”,不要去执著一切。
如理实见分第五:如来,指佛无上的境界。“凡是一切形相,都是虚假不实的。假如明白一切形相不可执著,就能获得无上觉智。”明了“空性”。“凡所有相,皆是虚妄”。“若见诸相非相,则见如来”。
正信希有分第六:“对法相的执著要舍弃,对没有法相的执著更要舍弃”。不可执著。
无得无说分第七:如来所说的一切,都是不可执著、不可用言语表达、不是有一切、也不是没有一切。一切不可执著。心“无所住”,实则“能住一切所”。
依法出生分第八:“一切佛、法,是不可执著的佛法。”“应无所住而生其心”。
一相无相分第九:我的修行不执著一切。不应执著一切。
庄严净土分第十:“应无所住而生其心。”不执著一切。“应该这样生起清净心,不执著色法生起心,不执著声、香、味、触、法等生起心,应当不执著一切而生起清净心。”“应无所住而生其心。”成佛的清净心。无住生心。“应无所住而生其心。”
无为福胜分第十一:菩萨应“心无所住”并因此修行,将获得极大利益。“受持”。“持以用之”。不但要自利,而且要利他。
尊重正教分第十二:“无所住”。菩萨理解并实施经典中“无所住而生其心”的方法,则能“成就最上第一希有之法”,即成佛。恭敬的态度。通过这些外相,发现真理开发自心。
如法受持分第十三:不可执著这些名相。“凡所有相,皆是虚妄”。应“无所住”,这才是如法受持。
离相寂灭分第十四:信心清净,则能真实了解一切,应当相信他能具足了一切,却不执著一切。这种真实了解一切,就是不执著的真实了解一切,因此如来称为真实了解一切。我相是不可执著的,人相、众生相、寿者相也是不可执著的。为什么呢?不执著一切,可以名为诸佛。菩萨应不执著一切,去成就无上觉智心。如来所获得的无上觉智,不会执著一切是真实的,也不会执著一切是虚假的。信心清净(“心无所住”),可证得“实相”。此实相能看破“四相”,能“离一切诸相”。“应生无所住心”。无住生心。实相是无相的,是无所不在的。要在日常生活处处离相无住,才能与实相相应。
持经功德分第十五:如来是为发大乘心的人解说,为发最上乘心的人解说。“无所住。”明心见性,不执著。
能净业障分第十六:宣扬这部经的作用。增加了能消除过去业障的内容。“无所住”。坚决的态度是修行的开始。
究竟无我分第十七:真正能不执著一切,才能成就无上觉智。不执著一切,佛才得到了无上觉智。所言说的一切法,不是执著的一切法,而是名为一切法。
一体同观分第十八:过去的心不可执著,现在的心不可执著,未来的心不可执著。佛的境界不是没有,而是不执著。一心“无所住”。心性里本来具有的佛性,能够认识一切佛、一切法。“无所住”。破除心的执著。
法界通化分第十九:破除执著,以不执著而成功解脱。
离色离相分第二十:佛的境界没有执著。“无所住”。不可执著一切。
非说所说分第二十一:破除执著外相。
无法可得分第二十二:“无所住”,“无所得”。
净心行善分第二十三:“无所住”的境界。对善法的执著最后也被破除。
福智无比分第二十四:赞扬本经功德。
化无所化分第二十五:如来不会执著度化的众生。“无所住”。佛“无所住”。
法身非相分第二十六:应不执著一切,才能成就无上觉智,才能理解无上觉智。“应无所住而生其心”。
无断无灭分第二十七:“无上觉智,对于一切,不会执著有断绝、毁灭”。佛的境界就是不执著一切,也不会因不执著一切,而说一切都是断绝、毁灭的。破除对一切的执著。“无所住”。“于法不说断灭相”。
不受不贪分第二十八:一切法无我。“不可住”“无所得”。努力地积聚功德,却不贪图执著。
威仪寂静分第二十九:离开对一切的执著,才可名为“如来”。
一合理相分第三十:因为一切都是因缘聚合的存在,本来没有能被执著的东西,故而“无所住”是符合事物自身的规律性。不可执著的;不可去执著。
知见不生分第三十一:不执著一切相状。
应化非真分第三十二:“一切有为法,如梦幻泡影。如露亦如电,应作如是观。”